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新政发〔2025〕7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新政发〔2025〕72号)
各州 、 市 、 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 各直属机构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第五条规定,结合新疆实际,现将残疾 、 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 残疾 、 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不超过 8000 元的 ( 含 ),免征个人所得税 ; 超过的部分,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 、 残疾 、 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不超过 8000 元的 ( 含 ),免征个人所得税 ; 超过的部分,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 、 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不得重复享受。纳税人同时有残疾 、 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四 、 各级税务 、 民政 、 财政 、 退役军人事务 、 残联等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开展政策解读,确保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五 、 本通知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残疾 、 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 新政函〔 1994 〕 132 号 ) 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5 年 12 月 23 日
(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