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地(州、市)自然资源部门实施的公告
关于将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地(州、市)自然资源部门实施的公告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行政效率,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50 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调整由各地(州、市)自然资源局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职权事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
- 古生物化石进出境审批
- 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资质)
-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批(乙级资质)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具体矿种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发布)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具体矿种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发布)
(二)行政确认事项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具体矿种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发布)
- 矿业权登记(具体矿种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发布)
二、承接机关
本次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实施主体为全区 14 个地 ( 州 、 市 ) 自然资源局。
三、委托实施时间
本公告所列行政职权事项委托实施时间自 2026 年 4 月 8 日起至 2031 年 4 月 7 日止。协议期满前 90 日内,委托单位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委托,决定继续委托的,重新签订委托协议书。
特此公告。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6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