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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优化自治区棉花及纺织服装产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4〕16号
2024-04-0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优化自治区棉花及纺织服装产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优化 自治区棉花及纺织服装产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新政办发〔 2024 〕 16 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新疆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促进就业政策要求,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十次全会和自治区推进新型工业化暨高质量建设“八大产业集群”大会精神,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延链补链强链,扎实推进自治区棉花和纺织服装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优化自治区棉花及纺织服装产业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出疆棉运费补贴

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将棉花出疆运费补贴标准从现行的 300 元/ 吨下调为 200 元/ 吨。

二、纺织产品出疆运费补贴

(一)棉纱及棉与其他纤维的各类混纺纱产品: 南疆地区(含南疆五地州,下同)纺织企业生产并销售的产品 40 支以下 600 元/ 吨、 40 支以上(含 40 支)纱线 640 元/ 吨。其他地区纺织企业生产并销售的产品: 40 支以下 500 元/ 吨,40 支以上(含 40 支) 540 元/ 吨。

(二)不含 棉纤维的地产粘胶纱、毛纱、麻纱、地毯纱、聚酯纱(含包覆纱,不包括聚酯长丝)、桑蚕丝等各类纯纺或混纺纱线: 南疆地区纺织企业生产并销售的产品补贴 560 元/ 吨。其他地区纺织企业生产并销售的产品补贴 460 元/ 吨。

(三)织布类产品(包括梭织、针织本色坯布、染色布等): 纺织企业利用新疆地产棉纱、粘胶和聚酯产品等生产的织布类产品(包括梭织、针织本色坯布、染色布等)补贴 900 元/ 吨,利用超过 50% 以上的非地产纱线生产的织布类产品(包括梭织、针织本色坯布、染色布等)补贴 500 元/ 吨。

三、地产聚酯纤维原料使用补贴

对使用地产聚酯纤维长丝、短纤在疆内就地转化为织布类产品(包括梭织、针织本色坯布、染色布等)的纺织企业,给予 100 元/ 吨的地产化纤原料使用补贴。

四、服装等产品销售和设计补贴

(一)服装、家纺、针织、产业用纺织品(不包含绳、索、带、塑料编织袋、编织袋等)、服饰配件等终端产品生产企业按企业同期实现销售额的 6% 予以补贴。

(二)对承接疆内外订单代加工,收取加工费的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品生产企业,按南疆地区企业实际获取加工费的 10% 给予补贴。对其他地区的上述企业,按获取加工费的 8% 予以补贴。

(三) 支持园区、产业集群、企业建设或联合建设服装、家纺设计中心或数字化设计平台,按设备和软件等投入给予 30% 、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纺织服装创意设计园区(平台)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对自治区组团参加亚欧博览会、国内外服装展会及宣传新疆服装品牌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企业生产用电补贴

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 0.38 元/ 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 0.33 元/ 千瓦时为起点,财政对差额电价部分 0.05 元/ 千瓦时给予补贴。

六、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

(一)对纺织服装生产企业: 吸纳职工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按照当年新入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给予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月平均工资在 2000— 3000 元(不含 3000 元),按照每人 3000 元标准给予补贴,月平均工资 3000 元以上(含 3000 元),按照每人 4000 元标准给予补贴,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不予补贴。2023 年 1 月 1 日以来,企业吸纳职工稳定就业满 1 年的,按照此政策一次性补足差额部分。

(二)对新招录新疆籍职工: 在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从第二年开始,每稳定就业一个月,每月给予 100 元的补贴; 从第三年开始,每稳定就业一个月,每月给予 200 元的补贴。补贴至个人,补贴期限为 2 年。

七、社会保险补贴

对新招录职工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按照企业为新招录职工企业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 100% 补贴。对新招录职工,按照个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 50% 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

八、企业职工培训补贴

纺织服装生产企业招录职工,开展岗前培训,按每人 2400 元给予补贴; 在岗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照新疆现行培训政策执行。

九、人才引进补贴

对南疆纺织服装生产企业,按照每 50 名职工 1 个名额的比例享受人才引进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 5 万元,补贴年限为 3 年。按照上一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人数核定人才引进名额。

十、企业贷款贴息

按 照纺织服装生产企业流动资金实际贷款利率(最高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20% )的 50% 给予贴息,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 2000 万元。具体补贴对象和条件按照自治区棉花办统一安排、由自治区和兵团工信等部门根据产业发展需要一年一定。

十一、纺织印染补贴

(一)无水少水等新型印染技术投资补贴: 对采用《国家产业结构指导目录( 2024 年本)》中鼓励类的印染工艺、《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 2023 年)》中推广应用的无水少水印染新技术、新工艺、新建盐回收及预处理设施并符合自治区“十四五”纺织服装产业发展规划的纺织印染企业,污水处理各项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排放要求,按照企业实际投资额的 40% 进行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 1000 万元。

(二)印染投资项 目专项补贴: 对符合自治区“十四五”纺织服装产业发展规划的纺织印染企业,按照国家《印染行业规范条件( 2023 版)》规范条件要求,实施技术改造并通过国家印染规范公告以及新建印花项目,按企业实际投资额的 30% 进行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800 万元。

(三)印染专项补贴: 对纺织印染企业,水重复利用率达到 45% 以上、且废水和盐排放达标,按企业实际印染废水排放量给予每吨 3 元的水质软化、预处理和除盐处理补贴。为提高印染产品疆内使用率,促进产业链延伸,服务地方产业发展需求。2024 年印染产品未达到疆内使用率 50% 、 2025 年未达到 70% 的纺织印染企业,水质软化、预处理和除盐处理费用补贴标准予以减半补贴。

(四)印染污水处理厂运营补贴: 对自治区“十四五”纺织服装产业规划中确定的污水处理厂接收来自纺织服装企业印染污水处理后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排放标准的,每吨补贴 1.8 元,对每个污水处理厂的印染污水达标处理补助以每日 5 万吨为上限。

十二、取消纺织服装信贷风险补偿基金

十三、其他

在新疆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并在自治区备案、独立核算的,正式在册职工在 20 人以上(含 20 人)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可享受上述第二项到第十一项政策。

本通知确定的政策措施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实施,期间可根据执行情况适时修订。现行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本通知内容牵头制订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具体组织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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