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mztbgs000/2026-00014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新民规〔2025〕10号 | ||||
| 标 题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 、 州、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展
民政厅 和改革委员会
2025 年 12 月 25 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惠 支持型 养老机构
认定 与管理 办法
第一条 为扩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推动普惠养老服务 价格可负担、 质量有保障、 运营 可持续,促进 我区普惠 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 国务院 印发 〈 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 〉 的通知 》(中发〔 2024 〕 32 号)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 66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 〈 促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 的通知》(发改体改 〔 202 5 〕 211 号 )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 〈 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 〉 的通知》( 新党 发 〔 20 2 5 〕 8 号 ) 等 文件 精神,结合 我区 实际,制 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登记, 按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自愿申报且经民政部门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养老机构。
第四条 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工作遵循 “ 自愿申请、诚实守信、公开透明、动态管理 ” 的原则。
第五条 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需认真落实普惠性的要求和责任,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优惠相关政策,扩大优质普惠服务供给。
第六条 自治区 民政厅统筹指导全 区 普惠 支持型 养老机构 认定与管理工作 。 各地(州、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的初审与管理工作。
第 七 条 养老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依法依规向民政部门申请认定 :
(一) 依法登记备案。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资质证照齐全合规;
(二)服务能力良好。机构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床位数在 10 张以上,有护理型床位,能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 ;
( 三 )服务质量 达标。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范,机构等级评定为一级及以上;
( 四 )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独立核算、运转良好,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工资津贴、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
第 八 条 实施委托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 、 纳入普惠养老城企联动 专项行动 项目支持范围的养老机 构 以及援 疆建设的养老机构,视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
第 九 条 有意向开展普惠养老服务的机构,可根据第七条的认定条件先行开展自评估,自评估结果符合认定条件的,向 县(市、区) 民政部门提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申请。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初审后,统一报 地(州、市)民政部门认定。
第 十 条 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地(州、市) 民政部门原则上 每年开展 1 次认定工作,一般为 每年 的 1 月,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有意向开 展普惠支持型养老服务的机构,填写《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申请表》(附件 1 ),县(市、区) 民政部门负责对机构登记备案、服务质量、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初审;
(二)审核。经 县(市、区) 民政部门初审后 向 地(州、市) 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地(州、市) 民政部门 对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原则上应当在申请提交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
( 三 )公示。地(州、市) 民政部门通过 官方 网站 等 对审核通过的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 名单 、床位数、地址、收费标准等信息 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 公示结束无异议的,认定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纳入 本地区 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目录 ;
( 四 )签署承诺书。被认定为 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的,按照程序 对其服务行为 签订 书面承诺书(附件 2 ),一式 三 份,分别由作出承诺的养老机构 及 地(州、市)、 县(市、区) 民 政部门留存 ;
( 五 )报备。地(州、市) 民政部门 及时 向社会公布 最新的 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目录 信息,并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第十 一 条 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 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 护 理费 、伙食费和其他服务费。
第 十二 条 公办养老机构 面向社会 提供 的养老服务,其 基本服务 收费(床位费、 护理费 )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 由地 ( 州、市 )发展改革 部门会同民政 部门 在成本监审(调查)的基础上, 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按程序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社会办 普惠养老机构基本服务 收费通过 设置参考区间 等方式 加强引导 , 由地 ( 州、市 ) 民政部门 牵头, 发展改革 部门 配合, 按照普惠原则,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合理设置, 并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 评估 一次 。 伙食费按照非营利性原则合理收取。
第十三条 其他服务收费包括 但不限于 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代办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以合同形式 自愿协商 约定。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代办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 和 收费。
第 十四 条 各地要 立足普惠养老服务的可及性、可负担性、可持续性,综合考虑服务机构实际成本、政府补贴、当地收入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服务机构性质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 五 条 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服务合同应当明确 双方基本信息、 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双方权利义务、 退养约定、 退住程序、违约责任、 争端解决方式、合同期限 及意外风险责任 等条款。
合同期内退养的,原则上按实际入住天数计收费用。合同期内因入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原因,需要离院但不退养的,由机构和入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确定。
第十 六 条 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应当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和相应网站公示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主动接受入住老年人 及其 家属 和社会监督。
第 十七 条 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的具体扶持政策如下:
( 一 )补贴 支持。按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新民规 〔 202 5 〕 9 号 ) 相关规定给予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和等级补贴 支持。认定为 普惠支持型 的 养老机构 除基础补贴外,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给予相应的 浮动补贴 ;
( 二 )减免 优惠。委托运营的 公建养老机构,可以减免设施使用费(租金)。租赁国有资产建设运营普惠支持型 养老机构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租赁优惠政策。对 符合条件 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现行相关规定落实税费优惠、 水电气 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等政策;
( 三 ) 信贷支持。引导辖区内金融机构用足用好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扩大对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的信贷投放,支持金融机构向其提供优惠利率贷款。
各地 可结合实际,出台其他具体扶持政策。
第 十八 条 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 自 认定 之日起 有效期 为 2 年。
第 十九 条 民政部门要加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下列行为的,责令其进行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取消其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资格,不再享受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优惠扶持政策。被取消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资格的,经过整改后符合申请条件的,需按程序重新申报认定。涉嫌违法违规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二)违反普惠养老收费政策的;
(三)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
(四)有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其他侵 害 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 或日常服务质量监测未达标的 ;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等 情形 的。
第二十条 自愿退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目录或计划停办的 养老机构,应当提前 1 个月 向所在地 县(市、区) 民政部门 提出 书面申请,经审核后 报 地 ( 州、市 ) 民政部门 审批。
第二十 一 条 本办法由 自治区 民政厅 会同自治区 发展改革委 负责解释。
第二十 二 条 本 办法 自 202 6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国家对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有另行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