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新税二分局送达公告〔2024〕1号
现有 17户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规定,限表中所列纳税人于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据实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纳税申报。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 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机关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 321号通宝大厦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电话: 09912681191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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