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
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新政发〔 2023 〕 55 号
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18 号)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 34 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 28 件、宣布失效 26 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3 年 1 1 月 1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