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2021-02-20

索引号

015001110/2021-000365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文时间

2021-02-2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内容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

责任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为更好满足边境少数民族生活消费,现将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予以退还。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特此公告。

附件: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名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2月19日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