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工作指南
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工作指南
为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 2021〕3号) 、 《江西省 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优化信用修复管理的通知 》(赣市监 规 〔 20 23 〕 3 号)等 有关 规定,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工作指南。
一、信用修复的定义
信用修复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二、信用修复的对象
(一)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
(二)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
(三)受到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行政处罚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公示处罚信息的当事人。
三、信用修复的条件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二)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三)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条件:按行政处罚机关分为两类,即市场监管部门、其他部门。
1.市场监管部门在公示系统(江西)公示的行政处罚仅受到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 注: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市监规〔2022〕2号)文件规定“‘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明确为 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下 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停止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 1 ) 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 2 ) 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 3 ) 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 4 ) 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 其他部门在公示系统(江西)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条件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失信行为自结束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归集单位操作错误;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数据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安全、金融安全等严重失信行为公示期满三年,其他行政处罚满1年的;其他需要进行信用修复的情形。法律法规或国家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信用修复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四)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信用修复流程
(一)当事人申请
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当事人 可以通过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等方式向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 线下信用修复受理窗口,见附表 1 )。
线 上信用修复申请网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 http://gsxt.amr.jiangxi.gov.cn/indexmain.jsp (线上操作方法详情,见附表 2 )
(二)市场监管部门办理
- 当事人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申请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的,由作出列入决定或作出标记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当事人网上或现场申请信用修复的,应自收到申请或查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 当事人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的市场监管部门经办人员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根据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名 单的具体情形,分别对年报公示情况,责令公示的信息、更正的信息等进行核查,填写《信用修复决定审批表》,并提出经办机构意见。经办机构意见不同意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经办机构意见同意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受理机关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申请材料及《信用修复决定审批表》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机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机构应自收到相关材料起三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及《信用修复决定审批表》,提出复审意见,报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是否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同意修复的,自作出修复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后,云平台中仍保留列入移出记录。
- 市场主体申请提前停止通过公示系统公示 市场监管部门作出 行政处罚相关信息的,由作出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的市场监管部门经办人员对提前停止通过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相关信息申请事项和相关材料进行受理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市场主体不予受理的理由。经办人员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填报《信用修复决定审批表》,并报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对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初审意见进行审核,作出修复或不予修复决定。同意修复的,自作出修复决定之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通过公示系统停止公示相关信息。
附 表 1:
抚州市市场监管局信用修复受理窗口
| 单位 | 线下办理地址 | 咨询电话 |
|---|---|---|
| 抚州市市场监管局 | 迎宾大道 1111号 | 0794-8265589 |
| 临川区市场监管局 | 临川大道 368号 | 0794-7815160 |
|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 金柅大道 198号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 | 0794-8266521 |
| 南城县市场监管局 | 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0794-7260662 |
| 黎川县市场监管局 | 泰伯路 48号 | 0794-7500910 |
| 南丰县市场监管局 | 桔都大道 279号 | 0794-3221963 |
| 崇仁县市场监管局 | 站前路 246-1 | 0794-6320195 |
| 乐安县市场监管局 | 鳌溪镇长征路 53号 | 0794-6598944 |
| 宜黄县市场监管局 | 世纪大道政务服务中心 | 0794-7611055 |
| 金溪县市场监管局 | 秀谷镇秀谷中大道 157号 | 0794-5292799 |
| 资溪县市场监管局 | 鹤城镇建设中路 43号 | 0794-7153598 |
| 东乡区市场监管局 | 恒安西路 438号801室 | 0794-4237415 |
| 广昌县市场监管局 | 旴江镇解放南路 38号政务服务中心 | 0794-3629232 |
| 东临新区市场监管局 | 东临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 0794-7053017 |
注: 1.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2.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附 表 2:
企业网上申请信用修复办法及步骤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登录网址: https://jx.gsxt.gov.cn/index.html,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进行线上信用修复申请。

(二)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企业,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通过以下操作进行线上信用修复申请。
第一步: 百度搜索“公示系统(江西)”进入蓝色版(或金色版右上端“地方频道”)。(网址: http://gsxt.amr.jiangxi.gov.cn/indexmain.jsp )

第二步: 输入企业名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任选一个),点击查询。

第三步: 进入企业专属页面,点击右侧“信用修复”按钮。

第四步: 通过企业账户登录,没有账户的可以先注册账号后登录。

第五步: 登录账户进入界面后,在“行政处罚”栏目右上角,点击信用修复。

第六步: 进入修复界面后,下载“江西省失信记录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申请表”、“信用承诺书”,填写表格内容盖章交至处罚机关,处罚机关收件并签署信用修复意见后盖章。


第七步: 扫描或满框清晰拍照《市场主体失信记录信用修复申请表》《信用修复承诺书》和缴纳罚款凭证及佐证材料等 3项资料,并通过信用修复联络员帐号、密码登录,对应上传。

第八步: 上传成功后,按照属地原则,推送至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对符合规定的,按流程实施信用修复,在 5个工作日内重塑市场主体信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