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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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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工作指南

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三项制度的通知》(黑市监规〔20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大庆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业务工作程序规范》,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工作指南,具体如下。

一、信用修复的定义

信用修复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二、信用修复的对象

(一)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

(二)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

(三)受到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行政处罚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公示处罚信息的当事人。

三、信用修复的条件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二)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三)申请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需要符合的情形。

1.市场监管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公示的行政处罚仅受到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注:依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明确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减轻、从轻处罚原则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停止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2.大庆市其他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由做出行政处罚的部门负责,修复信息由部门间进行数据交换。法律法规或国家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信用修复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四)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信用修复流程

(一)当事人申请

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等方式向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线下信用修复受理机构,见附表1)。

线上信用修复申请网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http://gsxt.hlj.gov.cn/index.jspx(线上操作方法详情,见附表2)

(二)市场监管部门办理

1.当事人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申请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的,由作出列入决定或作出标记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当事人网上或现场申请信用修复的,查实后做出决定。

2.当事人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的市场监管部门经办人员根据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具体情形,分别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等情况进行核查,填写《信用修复决定审批表》,并提出经办机构意见。经办机构意见不同意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经办机构意见同意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审,同意修复的,作出同意修复决定,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后,云平台中仍保留列入移出记录。

3.市场主体申请提前停止通过公示系统公示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相关信息的,由作出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的市场监管部门经办人员对提前停止通过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相关信息申请事项和相关材料进行受理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市场主体不予受理的理由。经办人员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填报《信用修复决定审批表》,并报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对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初审意见进行审核,作出修复或不予修复决定。同意修复的,通过公示系统停止公示相关信息。

六、信用修复不收取费用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大庆市市场监管局办理信用修复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1.

大庆市市场监管系统信用修复受理窗口

2.

线上、线下办理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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