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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人社发〔2022年〕46号
2022-07-25

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人社发〔 2022 年〕 46 号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财务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财务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2022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2 年〕 27 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区 2022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本次调整养老金的范围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按国发〔 1978 〕 104 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

离休人员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 1983 〕 3 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调整时间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凡符合 2022 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 55 元。

(二)挂钩调整

  1. 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 15 年以内,每年按 1 元增加;缴费年限 16 年至 30 年的,每年按 2 元增加;缴费年限超过 30 年的,从第 31 年起,每年按 4 元增加。缴费年限是指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缴费年限不满 15 年的,增加 15 元。
  2. 按基本养老金基数进行调整。按本人 2021 年 12 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 1.6% (四舍五入到元)。

(三)倾斜调整

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考虑艰苦边远地区因素予以倾斜。

1.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年满 70 周岁至 74 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 10 元;年满 75 周岁至 79 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发 15 元;年满 80 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 35 元。2022 年 1 月 1 日后,年满 70 周岁,从到龄之月起,企业退休人员按 2017 年企业累加的高龄倾斜标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机关事业累计的高龄倾斜标准执行。

  1. 考虑艰苦边远地区因素适当提高调整水平。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 10 元;三、四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 15 元;五、六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 35 元。
  2. 企业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月水平达不到 2022 年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平均水平计发。

三、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自治区财政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予以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各统筹地区财政予以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人社、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论述,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力以赴抓好落实,确保在 2022 年 7 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位,并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前将调整落实情况汇总报送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财政厅

2022 年 7 月 25 日

政策解读:

2022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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