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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 21 号) 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内医保发[2022] 20 号) 精神,现就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区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 6 个月的统筹地区自 2022 年 7 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 缓交 3 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本次缓缴政策适用单位应缴纳部分,个人应缴纳部分不适用缓缴政策,单位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实施期限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2022 年 7 月一 9 月。已缴纳所属期为 2022 年 7 月费款的企业,可从 8 月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顺延为 2022 年 8 月-10 月新办中小微企业缓缴费款所属期为新办当月至 2022 年 9 月。

缓缴费款所属期不包括补缴缓缴期以前属期的费款。缓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应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补缴到位,逾期未补缴的,从 2023 年 7 月 1 日起计算加收滞纳金。中小微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正常缴纳或提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三、业务办理

(一)“免申即享”

. 免申请。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中小微企业缴费政策。自治区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企业划型结果查询服务。

  1. 划型主体。自治区医保经办机构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 等划型规定,统一对全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进行划型,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并统一向自治区医保经办机构反馈确认结果。初次确认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28 日前,划型结果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再进行变更。新办中小微企业划型名单实时确认并反馈。
  2. 告知承诺制。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出具书面承诺。

(二) 按月申报

  1. 医保部门按月正常核定。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正常按月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核定征集职工医保费缴费。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月将缓缴中小微企业征集(核定) 数据(包括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 通过医疗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税务部门。缓缴期限内,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分拆征集(核定)。对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 2022 年 7 月已征集(核定) 的数据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是可撤销征集(核定) 后重新按新规则分拆征集(核定),中小微企业正常享受缓缴; 二是不能撤销并重新分拆的,中小微企业正常申报缴费并顺延一个月享受缓缴政策,由税务部门统一在文件下发之日将已申报中小微企业缓缴所属期调整为 2022 年 8 月-10 月,将调整结果反馈自治区医保经办机构,并据此确定分拆核定系统功能的执行单位范围和时间。

  1. 实时共享缓缴清单。自治区医保经办机构在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推送符合缓缴条件单位征集(核定) 数据之前,将全区符合缓缴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信息清单(以下简称“缓缴清单”) 统一共享给自治区税务部门,新增缓缴清单实时共享。
  2. 税务部门按照规定缓征。税务部门将缓缴清单后台导入信息系统并自动生效校验,支持在申报缴纳环节根据缓缴清单计算相应品目的缴款期限。

对在缓缴清单导入税务部门信息系统时已申报缴纳所属期为 2022 年 7 月费款的企业,由税务部门统一将缓缴所属期调整为 2022 年 8 月-10 月,将调整结果反馈自治区医保经办机构,并据此确定分拆核定系统功能的执行单位范围和时间。

  1. 企业申报缴费。缓缴中小微企业应按月通过社会保险费单位客户端或税务大厅正常申报缴费,对于同一笔征集(核定) 信息中包含缓缴部分的,系统予以提示,并允许针对缓缴部分单独开票。缓缴中小微企业应及时缴纳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避免逾期产生滞纳金。

(三) 缴费信息回传

  1. 回传已征收部分。税务部门征收后,将已征收部分通过医疗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回传医保经办机构。支持按征集(核定) 单独回传单位缴费部分(即缓缴部分) 或个人缴费部分。
  2. 权益记录。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进行记账处理和记录个人权益。

(四) 待遇处理

  1. 缓缴期限内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
  2. 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及个人账户资金正常划拨。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四、统计核算口径

两部门按照上级有关统计核算要求,确定联络人,统一核算口径及方法,联合审定数据一致后上报或对外提供

自治区医保局联络人: 白 雪 0471-6606127

自治区税务局联络人: 安超弘 0471-5909362

五、缓缴清单

  1. 日常共享用于申报缴费业务。全区缓缴清单由自治区医保经办机构统一通过“医保一税务中间库” 向自治区税务部门共享,传输频率为传输缓缴中小微企业核定数据之前。初次缓缴清单共享时间为本文件下发之日一次性共享,新增缓缴清单实时更新共享。
  2. 按月共享用于统计核算业务。自治区医保经办机构每月 1 日通过“医保一税务中间库” 向自治区税务部门共享一次上月全区缓缴中小微企业信息清单(含缓缴人数、缓缴金额明细等信息),用于两部门统计核算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应加强部门协作,全面落实“免申即享”政策,结合实际,联合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明确操作流程,主动向社会公开。

(二)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要建立提示提醒机制,在补齐缓缴费款截止期前,提醒缴费企业备足资金,防止扣款失败或不能按时足额缴费等情形发生。

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 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 6 个月的统筹地区,自 2022 年 7 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 3 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三、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做好政策宣传,明确操作流程,主动向社会公开。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 等划型规定,在当地政府主导下,由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确定名单。现有数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 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核定缴费部门出具书面承诺要加强部门协作,优化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权益不受影响。

四、切实保障好相关企亚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

五、做好调度统计分析等工作,确保缓缴政策平稳实施。各地要加强缓缴信息调度,做好统计监测,将缓缴信息按月汇总并向上集中报送。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强化基金运行分析,管控运行风险,确保基金安全。要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做好企业和职工参保缴费、企业缓缴等基础业务信息共享,强化部门工作协同。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医疗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抓好政策落地见效。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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