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2020-02-05 17:59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市(地)、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龙江森工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保部,大庆油田管理局有限公司保险中心: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高度重视,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全力做好救治中涉及的医疗保障和财政补助工作。
二、坚决落实“三个确保”要求。要认真贯彻国医保电〔2020〕5号文件精神,落实各项救治保障政策措施,确保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确保假期工作平稳有序。
三、加强救治保障调度工作。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加强春节假期值班值守。一旦发生疫情,市(地)医保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配备足够人员,做到春节假期经办服务不间断。发生疫情的相关市(地)医疗保障局自1月31日起,每周五15时前向省医疗保障局报送本市(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治疗人数、医疗费用、医保和医疗救助基金支出等情况,没有发生疫情的市(地)也要零报告。
各地如遇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报告。
联系人:省医疗保障局 李鹏路,电话:0451-88830013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