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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第二批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05-30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第二批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决定将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延长电网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跨省跨区水电和核电非市场化电量增值税税率降至13%等措施形成的降价资金,用于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5.8分钱(含税),下水道动力用电价格保持不变(调整后的上海市销售电价表详见附件)。

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降低后征收标准为0.3915分钱/千瓦时。

三、上述调价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四、请市电力公司做好有关政策落实及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上海市销售电价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30日

附件:
上海市销售电价表
表1: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电价表(分时)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基本电费
非夏季夏季
不满1千伏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及以上不满1千伏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及以上最大需量(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农业生产用电峰时段0.7490.7290.7090.7490.7290.709
谷时段0.3830.3630.3430.3830.3630.343
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峰时段0.8250.8010.7760.8530.8280.804
谷时段0.3960.3710.3470.4230.3990.375
两部制大工业用电峰时段1.1061.0761.0461.0211.1481.1181.0881.0634228
平时段0.6780.6480.6180.5930.7200.6900.6600.6354228
谷时段0.3160.3100.3040.2980.2510.2450.2390.2334228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峰时段0.9120.8880.8640.8430.9400.9160.8910.87234.0222.68
平时段0.5620.5380.5130.4940.5910.5670.5420.52234.0222.68
谷时段0.2700.2660.2610.2560.2180.2130.2080.20334.0222.68
注:分时电价时段划分为:
一、单一制:峰时段(6-22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
二、两部制非夏季:峰时段(8-11时、18-21时),平时段(6-8时、11-18时、21-22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
三、两部制夏季:峰时段(8-11时、13-15时,18-21时),平时段(6-8时、11-13时、15-18时,21-22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
表2: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电价表(未分时)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基本电费
非夏季夏季
不满1千伏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及以上不满1千伏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及以上最大需量(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农业生产用电0.7070.6820.6570.7070.6820.657
其中:农副业动力用电0.4430.4410.4380.4430.4410.438
排灌动力用电0.3880.3860.3830.3880.3860.383
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0.7110.6900.6700.6540.7380.7190.6980.682
其中:下水道动力用电0.6910.6660.6410.6210.7260.7010.6760.656
两部制大工业用电0.6960.6710.6460.6260.7380.7130.6880.6684228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0.5780.5580.5380.5220.6070.5860.5670.55034.0222.68
注:以上电价均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具体为
一、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3915分钱;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农业生产用电除外)0.62分钱
三、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居民用电0.1分钱,其他各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除外)1.9分钱;
表3:上海市居民用户电价表
用户分类分档电量水平(千瓦时/户·年)电价水平(元/千瓦时)
未分时分时
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第一档0-3120(含)0.617峰时段0.617
谷时段0.307
第二档3120-4800(含)0.667峰时段0.677
谷时段0.337
第三档4800以上0.917峰时段0.977
谷时段0.487
非居民用户(学校、养老院、居民公建设施等)不满1千伏0.641
10千伏0.636
注:一、居民用户分时峰谷时段划分为:峰时段(6-22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
二、居民累计电量在第二或第三档临界点的月份,由于当月超基数部分的峰谷电量数据无法准确区分,具体执行时,该月第二档、第三档的加价按照峰、谷均为0.05元或0.30元的加价水平执行,次月起再按峰、谷不同加价水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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