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浙财会〔2025〕7号
2025-03-20
  • 索引号:
    002482170/2025-04780
  • 主题分类:
    财政
  • 发布机构:
    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2025-03-20
  • 文号:
    浙财会〔2025〕7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9号,详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报备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报备原则

报备工作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进行,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按时完成网上报备工作,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报备信息的核验、汇总、分析。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优化服务、抓好落实,确保辖区内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按时完成报备工作。

二、报备时间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于2025年4月30日前,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acc.mof.gov.cn)完成报备工作,其中“自查自纠情况”的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可于2025年7月31日前完成。

三、报备数据核验、汇总、分析要求

市级财政部门在对报备信息进行核验、汇总、分析时,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并对分所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浙财会〔2020〕40号)的要求,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完成对基本信息报备内容的审核。重点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2024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审核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退回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重新上报,确保报备信息准确无误。

2.对会计师事务所上报的除自查自纠报告以外的报备信息进行分析,形成各市行业管理报告,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于2025年5月31日前上报省财政厅(附电子文档)。

3.对会计师事务所上报的自查自纠报告内容进行核验、分析,形成《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问题及整改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2),于2025年8月31日前上报省财政厅(附电子文档)。

四、联系方式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报备工作中如遇问题,可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

1.系统设置、密码维护联系人:郑书剑,电话:0571-87057622。

2.报备业务咨询联系电话:

杭州市0571-89580342 宁波市0574-89388305

温州市0577-88598523 湖州市0572-2150159

嘉兴市0573-82085446 绍兴市0575-88126803

金华市0579-82468733、82886212

衢州市0570-3059958 舟山市0580-2282599

台州市0576-88209961

丽水市0578-2669239、2669237

省财政厅0571-87058439

附件:1.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2.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问题及整改情况汇总表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pdf

《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问题及整改情况汇总表》.xls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