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南府发〔2017〕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7〕54号)要求,我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需相应对24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调整,其中,因事项取消从全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删除的事项共4项,调整设定依据、法定办结时限、规定办结时限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共14项,依据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设定为市、县级行政许可事项的事项共6项。
对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及时贯彻落实,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进行调整;要组织好上下衔接,及时编制、修订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调整到位、落实到位、监管到位;要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
附件:全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调整情况表
2017年12月25日
表格名称
全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调整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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