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落实2023年度南宁市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 做好2024年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落实2023年度南宁市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 做好2024年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南医保发〔 20 23 〕 37 号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南宁市税务局关于落实 202 3 年度南宁市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 做好 202 4 年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卫健医保局、经开区人社局、东盟- 经开区人社局,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税务局,驻邕及市属全日制高等院校,各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救助和医药招采中心:
为 持续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 解除 我市城乡居民看病就医后顾之忧,保障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2 3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 202 3 〕 2 4 号)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 医保 办 发〔 202 3 〕 15 号 ) 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 202 3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 202 3 〕 3 2 号) 精神,现就 202 3 年 度南宁市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分担比例,以及 202 4 年度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 202 4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集中 缴费期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 2024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工作的通告 》,202 4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 缴费 期为 202 3 年 9 月 1 日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 2024 年度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正常 享受期为 202 4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具体以实际缴费时间确定。
二、 202 4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 参保缴费 标准
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 规定,202 4 年度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按照每人不低于 3 8 0 元 的标准缴纳;国家、自治区对个人缴费 标准 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缴费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年度一次性缴纳。
在集中缴费期及 202 4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缴纳 202 4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的,个人缴费标准为 3 8 0 元/人 · 年 ;个人 在 202 4 年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缴费的,除新生儿外,个人负担金额为个人缴费标准和当年财政补助标准(金额待定)之和。
困难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补助按照自治区 及南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 202 3 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
(一)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标准
根据桂医保发〔 202 3 〕 3 2 号文件规定: 202 3 年城乡居民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 202 2 年的基础上新增 30 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 6 4 0 元。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分级负担,中央财政补助 512 元/人 · 年,地方财政补助 12 8 元/人 · 年。地方财政补助部分,自治区财政对脱贫县( 市、 区)补助 9 6 元/人 · 年,脱贫县( 市、 区)财政负担 3 2 元/人 · 年 ; 自治区财政对设区市和其他县(市、区)、开发区的补助均为 6 4 元/人 · 年,设区市和其他县(市)、开发区财政 分别 负担 6 4 元/人 · 年;自治区直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属地城乡居民医保的,地方财政补助 128 元 /人 · 年,全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二)市本级、县(市、区)、开发区财政补助标准
- 对脱贫县(区)。自治区财政补助 96 元/人 · 年,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邕宁区 财政负担 32 元/人 · 年,其中: 邕宁区财政负担 的 32 元/人 · 年,由市本级、邕宁区财政按照 5:5 比例共同分担,即市本级、邕宁区财政各分担 16 元/人 · 年。
- 对除脱贫县 ( 区 ) 外的其他县(市、区)、开发区。自治区财政补助 6 4 元/人 · 年,横州市、宾阳县、高新区、经开区 、 东盟经开区 财政负担 6 4 元/人 · 年,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良庆区、武鸣区由市本级财政和城区财政按照 5:5 的比例共同分担,即市本级、城区(除邕宁区外)财政各分担 3 2 元/人 · 年。
- 市属学校在校学生参加属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设区市负担 6 4 元/人 · 年部分,由市本级财政全额负担。
四、工作要求
(一) 提高思想认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是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的基础,是群众享受医保待遇的前提。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医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要 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参保缴费工作的重大意义,深入落实国家、自治区全民参保计划和依法参保要求,从保障群众健康权益和特殊困难人群应保尽保的角度出发,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有效防范因病致贫返贫,为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层层动员,抓总抓实参保扩面缴费工作 ; 各级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 切实履行职责,深度挖掘扩面潜力,全面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放开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限制,切实做好学生、儿童和新生儿、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参保工作,动员更多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保。
(三)加强部门协同。各级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强化部门协同,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
医保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材料审核、申报登记、信息录入等参保登记 ;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与各级教育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辖区内 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等在校学生花名册,并指导 做好在校学生及在托儿童参保缴费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推进辖区内在校学生、在托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范围 ;强化与本级 卫健、残联、民政、乡村振兴部门的沟通协调,按各自职责 做好代缴资金预算 和 代缴 ( 或补助 ) 工作,及时 掌握 特殊困难人员花名册、 动态增减特殊人群名单 并做好 参保登记及标识维护。根据自治区 有关规定,落实在 每年 12 月底前实现 监测对象 和脱贫人口 100% 参加当年和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保持 全民 参保率稳定在 97% 以上。
财政部门 要按规定足额安排 代缴资金、 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代缴资金在 6 月 20 日前缴费到位,财政补助资金 于 202 3 年 10 月 31 日前足额上划至市本级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开发区应结合实际工作清理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对财政专户所产生的利息应于到账当月及时上解至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确保年末财政专户余额为零。
税务部门 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入库,积极提供多种缴费渠道方便城乡居民缴费。
各参保学校(含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技术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要高度重视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工作的宣传和组织,提高在校学生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按时间节点提供参保登记学生名单,交由医保部门进行参保登记,做好虚拟户客户端统一代收保费或指导学生通过自助缴费渠道自行缴费工作,确保在校学生能够及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四 )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市、区)、开发区医保、税务部门要指导所辖县(市、区)、开发区街道、社区、行政村认真做好城乡居民的参保缴费工作的宣传和组织,增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意识,提高城乡居民对医保政策的知晓率,引导广大城乡居民及时参保缴费;并按照规定做好所辖街道、社区、行政村参保城乡居民材料审核、申报登记、信息录入等工作,确保参保城乡居民能及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202 3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