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为进一步支持 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等 16 个 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 见附 件 1。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三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 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5年12月31日。
四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 6个 文件规定的 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 继续执行, 详 见附 件 2。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 1 年 3 月 15 日
附件下载: 附件1: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doc
附件2: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