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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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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3〕3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23年10月 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3.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

4.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

5.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6.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9月27日

附件下载:

  •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wps
  • 附件2: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xls
  • 附件3: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xls
  • 附件4: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xls
  • 附件5: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xls
  • 附件6:水资源税纳税人取水量核定书.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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