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省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省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省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
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 2023〕95号
各市 ( 州 ) 发展改革委、 财政 局、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为 进一步 加大耕地保护力度,确保 全省 耕地占补平衡,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根据 我省土地 开垦 复垦 的 实际成本,综合考虑 全省 耕地 资源 后备 状况、经济 社会 发展水平和土地开发整理的发展趋势等因素,经 报请 省政府第 1 2 4 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对全省耕地开垦费 和 土地复垦费收 费 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后的 耕地开垦费 和 土地复垦费具体收费标准 详见附表。
二、收 费 标准调整后,各地要切实做好政策衔接,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平稳 过渡。
(一) 市、县人民政府在 国土空间 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所申报的城市分批次用地,凡在 本通知执行之 日前已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逐级报到省政府审批的,耕地开垦费按原 收费 标准执行; 本通知执行之日起 仍未上报省政府审批的,按 本通知规定的收费 标准执行。落实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
(二)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基础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由项目用地单位承担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凡在 本通知执行之日 前已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逐级报到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仍按原 收费 标准落实耕地开垦费; 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 未上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按照 本通知规定的收费 标准执行。
(三) 由省财政支付耕地占补平衡等相关费用的国家和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按照 本通知规定的收费 标准核算耕地开垦费。
三、 耕地开垦费 和 土地复垦费 的收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各执收单位 应 严格遵守 政策 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及 违反规定减免收费。收费时 使用 省财政厅统一 监(印) 制的 财政 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 相关部门 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 2023年3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青发改价格〔 2015〕276号)同时废止。
附表:青海省耕地开垦费 和 土地复垦费收 费 标准
青海 省发展 和 改革委 员会 青海 省财政厅
青海 省 自然 资源厅
202 3 年 2 月 2 日
青海省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 亩
| 类 别 | 地 区 | 耕地开垦费 | 土地复垦费 |
|---|---|---|---|
| 一类 | 西宁市、海东市 | 13400 | 10700 |
| 二类 | 海西州(格尔木市、德令哈市、乌兰县、都兰县、大柴旦行委)、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同仁市、尖扎县) | 11300 | 9160 |
| 三类 | 玉树州(玉树市、称多县、囊谦县)、果洛州(玛沁县、班玛县)、黄南州(泽库县) | 9000 | 8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