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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青海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指南

青海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指南

青海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3 号; 2020 年修订)

(二)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08 号; 2016 年修订)

(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 年第 22 号)

(四) 《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8 号,2022 年 5 月 1 日施行 )

二、办理对象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 经营 单位。三、申请事项分类

(一)综合经营许可证。允许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综合 经营活动,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

(二)收集经营许可证。仅限收集机动车维修废矿物油、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等特定类别危险废物,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

四、审批权限

(一) 省生态环境 厅 负责审批综合经营许可证。

(二)市(州)生态环境 局 负责审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和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经营许可证。

(三)县( 区 )生态环境 局 负责审批收集经营许可证(仅限收集机动车维修废矿物油、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废镉镍电池)。

坚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一企一证”原则,经营单位涉及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由市 (州) 生态环境局统一办理,综合类经营单位涉及本条第三款的由省生态环境厅统一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号编码统一为 10 位数字,其中前 6 位数为经营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后 4 位数为流水号。

五、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

(一)申请材料

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08 号; 2016 年修订)和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 年第 22 号 ) 报送相关申请材料。

(二)办理流程

  1. 线上提交。通过 青海省工业固体废物物联网大数据信息系统 提交申请材料。
  2. 材料审核。审批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审批部门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需现场核查的,延长至 2 0 个工作日。
  3. 审批结果。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公布。

六、许可证管理

(一)续证。有效期届满前 30 个工作日提交续办申请,流程同初次申请。

(二)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变更后 15 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申请。

(三)注销。终止经营前须妥善处理危险废物,30 个工作日内申请注销,经现场核查后生效。

(四)暂停与恢复。停产或其他原因停止经营的,须提前向原发证机关和所在地市(州)、县级生态环境局报告;停产超过 6 个月需报告,许可证暂扣;恢复经营前需书面申请。

(五)暂扣或吊销。违法处置、超范围经营等严重违法行为,由发证机关 暂扣或吊销 经营许可证。

七、经营单位义务

(一)规范运营。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在线备案,规范建立、记录台账。建设符合标准的贮存、利用、处置设施,设置标志标识。落实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新产生危险废物执行“五即”要求(即产生、即包装、即称重、即打码、即入库)。

(二)定期报告。次年 1 月 10 日前向属地生态环境局提交年度经营报告,并在青海省工业固体废物物联网大数据信息系统中填报数据。电子经营情况记录簿与国家固废系统实时对接,分别于每月 15 日和每年 1 月底前通过国家固废系统上报月度和上年度经营情况。

(三)环境监测与应急。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制定监测方案,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四)记录保存与培训。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按日记录填埋场运行情况,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时,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市(州)级生态环境局存档管理。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

八、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职责

(一)做好审批。依据审批权限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核。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统一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公布。同时,做好综合经营许可证审批地方预审、整改情况核查等工作。

(二) 日常监管。将经营单位纳入执法检查范围,每年至少开展 1 次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将评估结果于每年 10 月底前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三)限期整改。对 规范化环境管理 评估不达标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 停止 经营活动。由下达限期整改的生态环境部门验收合格后,继续经营和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本 指南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废物经营 许可证管理工作细则 (试行)的通知》 ( 青生发〔 2022 〕 1 10 号 )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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