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青龙沟金矿(扩建)采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4-00012 | 生成日期: | 2023-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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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 | 青生发〔2023〕427号 | 关键字: | |
| 所属机构 | 厅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青龙沟金矿(扩建)采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青生发〔 2023〕427号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青龙沟金矿(扩建) 采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 :
你公 司《关于审批 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青龙沟金矿(扩建)采矿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 (青柴字﹝ 2023﹞ 90 号) 及海西州生态环境局《关于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 青龙沟金矿(扩建)采矿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预审意见 》(西生字﹝ 2023 ﹞ 327号 )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
一、 该项目(项目代码: 2303-63 0000- 07- 01- 698995)位于海西州大柴旦行委柴旦镇,属改扩建项目,在 青龙沟金矿区新增 Ⅱ、Ⅲ矿带,以及 323矿段(南)露天转地下开采矿体,扩建矿段开采区面积0.72km 2,开采标高 3470m~3245m,采用井下开采方式。扩建矿段开采规模20×10 4 t/a,服务年限8a。项目采矿工业场地、辅助工业场地、道路、办公生活等利用现有设施,选厂依托现有滩间山80万吨/年选厂,新建 排土场 和矿石临时堆场。
二、 项目符合 国家 产业政策、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青海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年)》 及规划 环评 相关要求,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 生态 环境保护措施。你公司须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最大程度缓解和控制项目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三、项目建设及生产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绿色矿山建设。严格落实原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自然资源部《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以及《青海省 ( 省级 ) 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和《青海省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将绿色矿山建设和行业规范标准等要求贯穿到矿山规划、设计、建设、运营、闭坑全过程,建设开采方式科学、资源利用高效、企业管理规范、生产工艺环保、矿山环境优美的绿色矿山。
(二)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措施。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措施,对 青龙沟 矿区现有生态环境问题全面进行整治。严格控制占地范围,减少生态环境扰动;施工结束后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并结合项目区生态环境特点进行生态恢复。严格控制施工、生产活动范围,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要求,加强矿区生态建设。强化对施工人员的管理教育,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规范施工行为,加强景观、地表植被保护,禁止捕杀野生动物。矿山服务期满后,按照矿山闭坑有关规定要求,完成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任务。
(三)强化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矿山建设运营产生的废石严禁随意丢弃,排至排土场 规范堆存,项目服务期满后 全部 用于 现有 323矿段(南)露天采坑回填。排土场建设应满足《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GB50988-2014)、《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标准》(GB50421-2018)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中 Ⅰ类场规定。生产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 、 沾染矿物油的废包装物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贮存在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有关要求的危废暂存间,定期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转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执行。矿井涌水沉淀池、排土场淋滤液收集池底泥送选厂搭配选矿。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运至当地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置。
(四)严格落实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施工场地修建防渗沉淀池,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回用。运营期矿井涌水经 矿井涌水处理站处理,达到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GB/T19923-2005)后 回用于采 选 作业 及工业场地、运输道路洒水降尘 ;排土场淋溶水 回 用于排土场洒水降尘。在采矿工业场地及排土场周边设置排洪截水沟疏引雨水,防止外部雨水进入采矿工业场地及排土场。各类生产废水不外排。
(五)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分区防渗的要求,严格落实防渗措施,矿井涌水沉淀池、 矿井涌水处理站、矿石临时堆场、 淋溶水收集池 等 采用重点防渗,防渗性能满足不低于 6米厚、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7 厘米/秒的黏土层防渗性能。采矿工业场地等进行地面硬化。根据《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164-2020),设置地下水监控井,对地下水进行长期跟踪监测。
(六)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土方开挖、材料堆放、装卸、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降尘措施。运营期地下采矿工作面采取湿式凿岩、喷雾洒水等降尘措施,排土场采取分区作业、敷设碎石、及时压实以及洒水降尘等抑尘措施,运输道路进行洒水、敷设碎石抑尘措施,确保采矿作业及排土场粉尘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监控限值。矿山建设、运营须使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运输车辆、机械设施,鼓励使用电力车辆及设施。2024年采暖季前完成 选厂现有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改造,矿区采暖使用电能等清洁能源。
(七) 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对高噪声设备进行减噪措施,建设期噪声排放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运营期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 3 类标准。
(七) ( 八 ) 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按要求做好土壤监测,发现监测结果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3 6600-2018)管控值须对受损土壤采取控制和消除污染的措施。
(八) ( 九 ) 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做好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应对工作。加强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按照相关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废气、废水、土壤、噪声等监测,并公开监测信息。定期对排土场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四、 你公司应认真履行项目实施中各环节的环保主体责任,监督指导项目设计和施工单位认真落实项目环评及批复提出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三同时”制度,确保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设施落到实处。鼓励通过“环保管家”方式为项目提供专业的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主动与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对接,落实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项目建成后,按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入运营。
五、 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后,如工程性质、规模、地点或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 5年方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重新报审。
六、我厅委托海西州、大柴旦行委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 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复原文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海西州、大柴旦行委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202 3 年 12 月 2 5 日
(此件 社会 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