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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省内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2020年第10号
2020-06-16

索引号

015001110/2020-599506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文时间

2020-06-16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内容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

责任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省内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2020年第10号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 〕 156 号)第八条的规定,现就省内 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公告如下:

一、 建筑企业总机构在省内跨地区(市、州、县)设立的由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计算缴纳,项目部不就地预分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省内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不就地 预分和缴纳 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

三、本公告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0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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