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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28号
2024-12-10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4-00015461分 类行政监管措施;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4年12月10日
名 称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2024〕28号主 题 词

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2024 〕 28 号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等规定,我局对 你公司 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 你 公司存在 关联交易账务处理及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审议及披露关联交易、未披露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相关协议、未及时披露担保进展情况、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等违规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 公司 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在收到本措施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 整改 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4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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