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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星级饭店(宾馆)有关服务项目价外加收服务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星级饭店(宾馆)有关服务项目价外加收服务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1998〕259号
1998-06-25

关于星级饭店(宾馆)有关服务项目价外加收服务费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星级饭店(宾馆)有关服务项目价外加收服务费问题的复函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粤价函[1998]259号

汕头市物价局:
《关于星级宾馆配套的经营项目价外加收服务费问题的请示》(汕价[1998]78号)悉。我局《关于广东省旅业、饮食业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费(2)字[1994]98号)规定:“上星级的旅业、饮食业对客房、餐厅、歌舞厅、“卡拉OK”、上房洗衣价外可加收服务费”,据此,你市星级宾馆中上述服务项目可按规定加收服务费。除此之外的其它服务项目一律不允许加收服务费。有关你局对宾馆其他服务项目的审批权限请按我局粤价[1997]315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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