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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行使主体

云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编码

440218058000

类别

行政处罚

依据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7号令 第十条第一款,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7号令 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7号令 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7号令 第十五条,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7号令 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7号令 第十一条,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7号令 第十二条,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7号令 第十四条,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7号令 第十六条,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7号令 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7号令 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7号令 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7号令 第二十三条,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7号令 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责任事项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宣传、引导开展依法经营。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或警告、以及责令限期整改,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清单

服务事项名称主管部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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