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行使主体
广东省国家保密局
编码
440265007000
类别
行政处罚
依据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国保发〔2013〕7号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2010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保发〔2012〕7号 第三十二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 国保发〔2016〕15号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2014年国务院令第646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或者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实施清单
| 服务事项名称 | 主管部门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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