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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粤价〔2011〕308号
2024-11-26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006939756/2024-00431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通知
发布机构: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文日期:2011-12-26
名称: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文号:粤价〔2011〕308号发布日期:2024-11-26
主题词: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粤价〔2011〕308号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与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

3.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

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二)税务师事务所提供非涉税鉴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涉税鉴证业务可实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者计时与计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三年。试行期满前2个月,请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试行情况及相关收费标准重新报我局按程序核定。

附件:广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收费标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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