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服务人员、医疗保障委托承办服务机构、医疗保障委托承办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编码规则和方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6940062/2024-00381 | 分类: | 部门文件、通知 |
| 发布机构: |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20 |
| 名称: |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服务人员、医疗保障委托承办服务机构、医疗保障委托承办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编码规则和方法的通知 | ||
| 文号: | 粤医保办函〔2024〕212号 | 发布日期: | 2024-10-24 |
| 主题词: | |||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服务人员、医疗保障委托承办服务机构、医疗保障委托承办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编码规则和方法的通知
粤医保办函〔2024〕212号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服务人员、医疗保障委托承办服务机构、医疗保障委托承办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编码规则和方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7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市应严格遵循《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服务人员、医疗保障委托承办服务机构、医疗保障委托承办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编码规则和方法的通知》要求,指导本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护理服务等机构,通过国家医保局门户网站“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动态维护”窗口中的相应模块,做好信息维护工作。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困难和问题,属业务政策层面的请向省医保局待遇保障处反映;属经办层面的请向省医保中心反映;属信息技术层面的请向省医保局规财法规处反映。
附件: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服务人员、医疗保障委托承办服务机构、医疗保障委托承办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编码规则和方法的通知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