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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决定》的通知

1988-11-28

1988年第11期

1988年11月30日出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

条例〉第十四条的决定》的通知

粤府办[ 1988]138 号

— 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现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广泛宣传,做好组织实施准备工作,收费标准和办法另行下发。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的决定

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建议,决定将该条例第十四条“除北江大堤外,其他受江海堤围直接捍卫的农田(包括农民的自留地)和农工商企业,每年应向河道堤防管理部门交纳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修改为:“凡受江海堤围直接捍卫的农田(包括农民的自留地)和农工商企业,每年应向河道堤防管理部门交纳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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