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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江府函〔2011〕7号
2011-01-30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江府函[2011]7号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江府函[2011]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 21 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 2011 〕 15 号)精神,决定从 2011 年 3 月 1 日起,将我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950 元/ 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9.3 元/ 小时。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在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各市、区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宣传和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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