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基本信息
行使主体
霞山区税务局
编码
440424088000
类别
行政征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11年修订 第1至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第1至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15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第1至11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8年1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1至21条
责任事项
1.事前公示责任: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2.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告知补正材料、受理。 3.审查责任: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审查。 4.决定责任: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当场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5.事后公示责任:税务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实施清单
| 服务事项名称 | 主管部门 | 操作 |
|---|---|---|
| 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 霞山区税务局 | 在线办理 申请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