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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监督,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目前,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现行有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14个部门37项,现编印成目录并印发给你们。请依据国家目录及本目录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认真进行清理核对,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广东省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省人大办公厅,省府办公厅,省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

附件
广东省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截至2013年12月30日)
收费部门序号收 费 项 目收 费 依 据 文 件
公安部门1犬类禁养区管理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2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5]41号、粤价函[2001]42号
3居住证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7]475号、粤价函[2010]6号
4非机动车牌证费省物价局粤价[1998]330号、粤价函[2009]1057号、粤价〔2013〕223号
5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入出境办证省物价局、财政厅 粤价函[2011]947号
物价部门6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92]274号、粤办函[1992]569号
文化部门7文物鉴定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98号
安监部门8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137号
交通部门9IC 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粤价函[2009]840号
10船舶过闸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77号
11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506号
12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考试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 [2007] 545号
人社部门13劳动合同文本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379号
14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96号、粤价[2002]39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4]334号
15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167号
16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37号
人社部门17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6]629号
18招考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298号、粤价〔2013〕223号、粤价函[2013]1483号
19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37号
20劳动能力鉴定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0]999号
质监部门2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39号
铁路部门22铁路护路联防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139号
住建部门2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3]160号
24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8]14号、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
25绿化补偿费省物价局粤价[2000]334号
26恢复绿化补偿费省物价局粤价[2000]334号
27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工本费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粤价函[2008]248号
农业部门28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220号
卫生部门29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46号
30预防接种信息IC卡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67号
知识产权部门31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24号
水利部门32船舶、排筏过闸费省政府粤府[1993]10号,省物价局粤价函[1999]61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5]526号、粤价函[2008]378号、 粤价函 [2012] 623号
水利部门33堤围防护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对农民耕种的农田暂缓征收)省政府粤府[1993]10号,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3]65号,省物价局粤价[1995]38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粤价[2001]69号、粤价[2002]99号
34水土保持补偿费省水利厅、物价局、财政厅粤水农字[1996]1号
35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160号
教育部门36招生录取费省物价局粤价[1996]62号、省高教厅、物价局粤高教招[1996]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319号
37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327号、粤价[1996]62号、粤价函[2000]277号、粤价函[2001]213号、粤价函[2000]122号、粤价[2001]249号、粤价函[2003]12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63号、粤价函[2004]402号、粤价函[2004]460号、粤价函[2005]451号、粤价函[2007]470号、粤价函[2009]279号、粤价函[2013]13号
注:1.打“▲”的为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
2.2013年5月1日起取消门(楼)牌费、海安码头交通管理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联防费;2013年10月1日起取消户口准迁证费、个体船艇流动人员户口簿和船舶户牌费、农村承包合同鉴证费、行政执法证费、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费、病残儿医学鉴定费、自学考试审定费、自学考试准考证费、毕业生报到证费、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员工通行证工本费;2013年11月1日起取消治安联防费、技工学校招生录取费,停征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
3.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劳动合同文本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向小微型企业免收。
4.省级产业转移园企业减免以下收费:劳动合同文本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至2014年6月1日免收;2013年1月1日起,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船舶、排筏过闸费、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仅对在公路开设或改造路口的)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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