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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

闽政文〔2018〕25号
2018-01-0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我省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

闽政文〔2018〕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 〕 56 号),环境保护税收入全部作为地方收入。现就我省环境保护税收入省与市、县(区)归属明确如下:

一、环境保护税收入由省与市、县(区)共享,其中 缴入省级国库,80% 缴入市、县(区)级国库。

二、厦门市征收的环境保护税为厦门市预算收入。

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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