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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出口企业退(免)税权放弃与恢复报告

出口企业退(免)税权放弃与恢复报告

出口企业退(免)税权放弃与恢复报告

基本信息

行使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平远县税务局

编码

440424084000

类别

行政征收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第十一条第八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第三条第六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第二条第二十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四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第二十条

责任事项

1.事前公示责任: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2.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告知补正材料、受理。 3.审查责任: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审查。 4.决定责任: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当场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5.事后公示责任:税务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实施清单

服务事项名称主管部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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