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

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

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

基本信息

行使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编码

440424091000

类别

行政征收

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 第一条、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第一条至第二十五条

责任事项

1.事前公示责任: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2.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告知补正材料、受理。 3.审查责任: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审查。 4.决定责任: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当场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5.事后公示责任:税务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实施清单

服务事项名称主管部门操作
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在线办理 申请材料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