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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2021-03-27
  1.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2号
  2. [发文机构]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发布日期] 2021-04-01
  4.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2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1年2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21年3月27日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我委组织开展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过清理,决定对《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等6件规章、《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等9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2.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 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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