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11440100007482807H/2002-00083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02-10-01
名称: 转发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 穗财法[2002]1569号
发布日期: 200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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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状态: 已失效
转发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穗财法〔 2002 〕 1569 号
转发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市财政局各分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 2002 〕 82 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经营高校学生公寓的纳税人首次申办免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学生公寓坐落在高校内的,应提供高校出具的证明,必要时还需请有关高校提供省级人民政府或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还原件);
(二)学生公寓坐落在高校外的,应提供高校有关部门对该公寓的管理办法或与纳税人签订的管理协议(核对无误后退还原件);
(三)物价部门核发的《教育收费许可证》或收费标准批文(核对无误后退还原件);
(四)收取租用公寓的三名高校学生租金的发票复印件;
(五)经高校有关部门和出租单位共同签章确认的租用学生公寓的高校学生名册(应列明承租人所在学校名称、班别、姓名、学生证号码、入住公寓名称、楼层号、房间号、床铺号);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 经营高校学生公寓的纳税人享受免税待遇后,应逐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办年审手续。在免税期内,纳税人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填写《经营高校学生公寓享受各税免征的综合情况表》(见附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凡不符合免税条件或不按规定申办年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恢复征税。
三、申办免税和年审的期限及要求
(一) 2002 年 10-12 月及 2003 年度(税款所属时期)的免税手续,纳税人于 2003 年 4 月底前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办;以后年度免税和年审手续,纳税人于当年 5-6 月份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办。
(二)申办年审的纳税人应提供年审申请报告和上年度的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报告资料,若第一条第(三)、(五)项所列资料发生变化,年审时须一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纳税人当年新发生的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租金收入,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根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 1997 〕 99 号)的规定,受理减免税申办手续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 2 个月内,逾期一般不再受理。
本项目减免税的审批权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 经营高校学生公寓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申办税务登记和领购、使用发票。对既有学生公寓又有小卖部等用途的同一房屋或建筑物,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收入,并分开栏目、行次办理纳税申报。
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2 〕 147 号)第三条规定免征印花税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包括高校后勤实体与社会投资者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所租公寓须按高校系统收费标准收取学生租金)。签订学生公寓租赁合同时,双方应在合同的右上角注明“学生公寓”和“财税〔 2002 〕 147 号文”字样,以便核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2 年 10 月 16 日 财税〔 2002 〕 14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高等学校办学模式改革,提高办学效益和办学质量,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现对高校后勤实体及社会性投资建设、经营的高校学生公寓(以下简称学生公寓),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 对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向高校学生出租学生公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 对与高校学生签定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 对高校后勤实体及社会性投资者经营学生公寓,获得租金所涉及的营业税,按照财税字〔2000〕25号文件通知的政策执行。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或将学生公寓挪作他用的,应按现行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已享受免税优惠免征的税款应予以补缴。
五、 本通知自 2002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止执行。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补缴,已征税款不再退还。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