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 006939991/2014-00242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广东省财政厅 | 成文日期: | 2014-06-27 |
| 名称: |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文号: | 粤财社〔2014〕145号 | 发布日期: | 2014-06-27 |
| 主题词: | |||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残联,省直管县财政局、残联: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残联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残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6月27日
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根据《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按规定征缴纳入省财政基金预算管理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省级残疾人就业统筹金,专项用于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集体研究、竞争性分配、项目公示、资金集中支付、绩效考评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各级财政、残联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及时足额落实资金投入,创新体制机制,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就业、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及扶贫等工作,切实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发展。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残联职责
(一)市、县(市、区)残联主要职责:
1.及时组织项目单位进行申报、编制项目计划,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负责。
2.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认真组织验收和绩效自评等。
3.按照国库集中支付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二)省残联主要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年度申报指南,组织符合条件的对象申报专项资金,联合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或审核。
2.根据评审或审核结果,通过集体研究等程序及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同时将评审情况、分配方案等进行公示。
3.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并联合省财政厅编制专项资金年度绩效目标等。
第六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联合同级残联做好项目审核、申报、绩效自评等工作。
2.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二)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联合组织申报和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或审核。
- 对省残联提出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和报批,并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3.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实事求是进行申报。
(二)严格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明确项目的规模、标准和主要工作内容,确保按期按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三)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确保报账凭证真实、完整。
(四)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专项资金收入、支出明细账,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五)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绩效,并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确保完成绩效目标。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欠发达地区残疾人事业以下发展项目:
(一)残疾人就业:
1.补助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残疾人专用设备设施改造费用,并补贴其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费用。
2.补助残疾人就业基地和创业基地的扶贫项目、创业项目费用,并补贴其残疾职工就业岗位、职业培训费用。
- 补助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单位)、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主要为残疾人服务的福利性单位的无障碍设备设施建设、改造费用,并补贴其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费用。
4.补贴自谋职业、个体从业、居家就业以及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费用。
5.补助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及重度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费用,并补贴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岗位和参加社会保险费用。补助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居家托养的无障碍设备设施建设、改造费用,并补贴托养对象的托养费用。
6.补助农村残疾人种植业、养殖业和手工业扶贫项目费用。
7.补助政府部门开发的适应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含残疾人专职委员)费用。
(二)残疾人职业培训:
1.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费用。
2.补贴盲人按摩培训、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费用。
3.补贴开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扶残助学费用,补贴开展残疾人体育、文化、艺术职业技能培训和组团参赛费用。
4.补贴残疾人开展职业康复训练费用。
(三)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1.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就业指导、职业技能竞赛、就业援助活动等专项支出费用。
- 补助“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对口扶贫项目、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残疾人扶贫贴息贷款项目。
3.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及工作费用。
4.补贴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按比例就业有突出贡献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费用。
5.补助残保金征缴网络平台建设、信息化工作以及残疾人在生活就业过程中无障碍获取信息等专项支出费用。
6.补助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工作经费。
(四)残疾人文体宣传、权益保障及组织联络等支出。残疾人服务设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改造及维护支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支出;残疾人证办理管理费用;志愿者帮助残疾就业的基础费用等。
(五)用于以“政府购买形式”购买专业人员服务(包括社区、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和向助残社会组织购买专业项目服务;开展残疾人事业的督查、财务审计、评估、交流和管理等工作。
(六)专项扶持助残社会组织发展,向各类助残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慰问贫困残疾人和残疾人社会组织;全国、省自强模范和助残先进评选经费及残联的工作会议等支出。
第九条 经省政府批准,专项资金可用于其他相关残疾人事业重大项目的支出。
第十条 各年度专项资金的具体用途和补助标准,由省财政厅、省残联根据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额度、申报项目规模、专家评审情况等进行确定,并按规定程序在年度申报指南、实施方案等文件中明确。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方案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一)省残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安排额度、分配方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省财政厅按规定报省领导审批。
(二)省残联会同省财政厅对年度申报项目通过集体研究、竞争性分配等方式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省财政厅按规定报省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单一用款项目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主要采取招投标、公开评审等竞争性方式进行分配;资金分配单一用款项目在300万元以下的,主要采取专家评审、公众评议及主管部门集体研究等方式分配。需要组织申报的,应于每年上半年根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申报条件、申报对象、申报程序、补助标准等,并按规定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公布。
第十三条 采取竞争性资金分配的,主要针对项目的基础条件、前期工作、申报材料、实施内容、资金落实、预期效益等情况进行审核。具体评审方案或考评指标等由省残联和省财政厅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及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各级残联、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联合上报省残联、省财政厅。财政省直管县和省属单位直接向省残联、省财政厅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省残联会同省财政厅通过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受理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前置审核,并在管理平台公布专项资金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金额等。对未通过前置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原因并予退回。
第十六条 省残联、省财政厅对项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或审核。根据评审或审核结果,由省残联制订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后,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报省领导审批后下达资金。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领导审批同意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其中,拨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专项资金,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办理资金请拨手续。补助市县项目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至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省拨资金一个月内拨付到用款单位,其中,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由市、县(市、区)财政局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残联及项目实施单位要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安排使用资金。
第二十条 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应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报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资金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县残联、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制订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敏感岗位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建立考核问责制度。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公开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将使用情况及公开公告情况报送市县残联、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市县财政、残联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要建立资金监管体系,定期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进行整改,确保专款专用。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省财政厅、省残联结合工作情况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
第二十六条 省残联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各市县残联、项目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省财政厅将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残联加强考评结果的应用,将省级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地区按规定征缴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管理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残联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残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粤财综〔1995〕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