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广东省兴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兴宁市国家税务局委托兴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开普通发票、代征税款>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广东省兴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兴宁市国家税务局委托兴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开普通发票、代征税款>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2020年第1号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20-04-01
有效级别: 有效
补充说明:
因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相关税费业务办理方式的变化,根据《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广东省兴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兴宁市国家税务局委托兴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开普通发票、代征税款>的公告》(2015年第2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
2020年4月1日
附件:
政策解读: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广东省兴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兴宁市国家税务局委托兴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开普通发票、代征税款>的公告>的公告》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