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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江府函〔2015〕28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江府函〔2015〕28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

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江府函〔 201 5 〕 28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 21 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 2015 〕 20 号)精神,决定从 2015 年 5 月 1 日起,将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月标准调整为 1350 元/ 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13.3 元/ 小时。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在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各市、区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和检查监督,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江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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