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基本信息
行使主体
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
编码
44019200200Y
类别
行政许可
依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50号 全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六、七、十一、十八、十九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粤府〔2015〕79号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第八、十条
责任事项
1.公示责任:依法公示办事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期限、办理流程、审批标准。 2.受理责任: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送达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果因材料不齐未能出具情况或者情况复杂一次告知的,应当在收到相关申请或佐证材料后,及时告知;申请人补齐补正所有材料后,出具受理通知书。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许可权责范畴内的事项,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如有特殊审查环节的,依法组织现场勘查或其他法定形式的实质审查。 4.决定责任:登记机关准予许可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证件和(或)批复文件;登记机关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书面不予许可决定,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责任:登记机关依法制作决定文件并通过约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通过对外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相关许可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实施清单
| 服务事项名称 | 主管部门 | 操作 |
|---|---|---|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 | 在线办理 申请材料 |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行政许可) | 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 | 在线办理 申请材料 |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 | 在线办理 申请材料 |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 | 在线办理 申请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