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税费免于零申报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税费免于零申报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税费免于零申报的公告
2016 年第 1 号
为深入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不断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 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于零申报。
特此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