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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税费免于零申报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税费免于零申报的公告

2016-03-29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税费免于零申报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税费免于零申报的公告

2016 年第 1 号

为深入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不断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 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于零申报。

特此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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