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 006939991/2017-00311 | 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通知 |
| 发布机构: | 广东省财政厅 | 成文日期: | 2017-10-18 |
| 名称: | 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
| 文号: | 粤财法〔2017〕25号 | 发布日期: | 2017-10-18 |
| 主题词: | |||
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财政省直管县(市、区)财政(税)局,省直各单位:
为规范财政管理制度体系,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经研究,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
二、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作为财政管理的依据。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依据本通知废止、失效文件制定的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及时废止、宣布失效或予以修改。
附件: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12日
- 附件: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