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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对干扰或者屏蔽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数据传输信号的行政处罚

对干扰或者屏蔽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数据传输信号的行政处罚

对干扰或者屏蔽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数据传输信号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行使主体

兴宁市交通运输局

编码

440215162000

类别

行政处罚

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责任事项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宣传,参与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款。 10.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清单

服务事项名称主管部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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