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巡游车服务,未在车内醒目位置公开本人的从业信息或者公开的信息与实际驾驶人员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对从事巡游车服务,未在车内醒目位置公开本人的从业信息或者公开的信息与实际驾驶人员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行使主体
潮州市交通运输局古城区执法分局
编码
440215161000
类别
行政处罚
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第五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责任事项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加强法制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标准和执法文书等。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定期、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包括源头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作出具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清单
| 服务事项名称 | 主管部门 | 操作 |
|---|---|---|
| 对从事巡游车服务,未在车内醒目位置公开本人的从业信息或者公开的信息与实际驾驶人员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 潮州市交通运输局古城区执法分局 | 在线办理 申请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