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行使主体
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编码
44029200000Y
类别
行政处罚
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四条第二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由登记机关依法进行立案。 2.调查责任:登记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3.审查责任:登记机关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应到现场进行实地查验。 4.告知责任:登记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若违法情况经调查属实,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登记机关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行政处罚由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并按规定进行公示;需要强制执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清单
| 服务事项名称 | 主管部门 | 操作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 在线办理 申请材料 |
| 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 在线办理 申请材料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 在线办理 申请材料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 在线办理 申请材料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 在线办理 申请材料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 在线办理 申请材料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 在线办理 申请材料 |
| 对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 在线办理 申请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