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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对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行使主体

石门街办事站

编码

440214119000

类别

行政处罚

依据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4年第5号 第十四条,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4年第5号 第二十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收缴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清单

服务事项名称主管部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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