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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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第 1 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降低企业税负,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8〕30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 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
| 农、林、牧、渔业 | 3 |
| 制造业 | 5 |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 |
| 交通运输业 | 7 |
| 建筑业 | 8 |
| 饮食业 | 8 |
| 娱乐业 | 15 |
| 其他行业 | 10 |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 (试行)的通知 》 (粤国税发〔 2008〕85号) 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26日

分送: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 承办 办公室 2018年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