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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名单发布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法〔2018〕3号
2018-03-01

关于印发《广东省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名单发布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名单发布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法〔 2018 〕 3 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商务委、粮食局,财政省直管县(市、区) 财政(税) 局、地方税务局、商务委、粮食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地方税务局:

为方便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企业及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 〕 28 号) 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商务厅、省粮食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名单发布程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商务、粮食等部门应及时将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储备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和企业基本信息提供财政、地税部门,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及时审核发布,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粮食局

2018 年 3 月 1 日

广东省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名单发布程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方便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企业及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 〕 28 号)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指接受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 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 、食用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第三条 委托商品储备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由各级商务、粮食等主管部门牵头按照国家和我省商品储备业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各级商务、粮食等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后,应及时将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储备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和企业基本信息(含商品储备种类、任务、经费补贴情况等),送同级财政、地税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地税部门联合发布。

第五条 纳入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名单的企业,按照财税〔 2016 〕 28 号文和税务部门减免税备案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名单发生变化的,由各级商务、粮食、财政、税务部门及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本办法执行期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财税〔 2016 〕 28 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延续执行,本办法相应继续执行。

第八条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广东省享受商品储备有关税收政策的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直属企业名单的通知》(粤财法〔 2016 〕 28 号) 公布的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直属企业名单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继续有效,2016-2018 年补充新增企业名单按照本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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