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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实施办法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实施办法

渝府令〔2001〕112号
2001-03-19
索引号 :11500000009275780L/2021-00386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政府成文日期 :2001-02-27发布日期 :2001-03-19
标题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 :渝府令〔2001〕112号有 效 性 :废止
索引号 :11500000009275780L/2021-0038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01-02-27
发布日期 :2001-03-19
标题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 :渝府令〔2001〕11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1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一级设立。

第三条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应坚持突出贡献原则,兼顾其代表性和重庆市整体对外开放的需要。

第四条“重庆市荣誉市民”的日常联系和服务工作,分别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外办、市侨办、市台办、市人事局负责。

第五条“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实施。

第六条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程序按照《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推荐单位在履行报批手续前应征得推荐对象同意,不得向推荐对象作出任何承诺。

第八条除《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规定的待遇外,获得“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不承担重庆市民应有的义务也不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九条重庆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印制。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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